1.请认真阅读 “举报指南” ,按照相关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同时根据举报信息所属类别,选择相应的举报入口提交举报。若选择举报类别错误,所提交的举报可能无效。
2.涉仿冒银行网站进行支付交易诈骗、仿冒运营商网站进行支付充值诈骗相关内容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请在此举报。
3.涉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追讨经济损失)的,请点击 这里 举报。
4.涉养老诈骗的,请向“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举报,或者点击 这里 举报。
1.请认真阅读“举报指南”,按照相关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同时根据举报信息所属类别,选择相应的举报入口提交举报。若选择举报类别错误,所提交的举报可能无效。
2.涉色情相关内容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请在此举报。
3.涉儿童色情相关内容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请通过色情类举报入口“儿童色情”危害小类提交举报。
4.涉网络招嫖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点击 这里 举报。
5.涉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淫秽色情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点击 这里 或通过全国“扫黄打非”举报平台举报。
一、受理范围
境内公开互联网平台上涉嫌泄露个人隐私、侮辱谩骂、诽谤诋毁的信息。超出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条件
举报须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提起。
三、填写要求
须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特别是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否则举报无效。
四、举报处理
举报中心负责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的分发转交。相关举报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转交各地网信部门、各网站依法依规研处、答复。
五、材料转交
为便于各地网信部门、各网站审核研处,举报人提交的身份信息、证明证据等举报材料将同步转交至负责审核研处的相关地方网信部门、相关网站依法使用处理。
六、注意事项
不得在举报内容中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举报人承担一切因违法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1.请认真阅读“举报指南”,按照相关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同时根据举报信息所属类别,选择相应的举报入口提交举报。若选择举报类别错误,所提交的举报可能无效。
2.涉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等网络谣言,请在此举报。
3.有待查证辟谣的网络谣言线索,请提交至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4.涉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请点击“侵权类”举报。
涉及下列内容的历史虚无主义有害信息,请在此举报。
1.歪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
2.攻击党的领导、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的;
3.诋毁英雄烈士的;
4.否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一、受理范围
吉林省属地内网站平台上编造传播的损害企业及企业家名誉的虚假不实信息。
涉及其他主体的网络侵权信息,请通过“侵权类”举报。
二、受理条件
举报需由涉事企业或涉事企业委托的代理人提起。
三、填写要求
应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举报信息,提供举报材料。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
四、举报处理
相关举报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转交各地网信部门、各网站依法依规研处、答复。
五、材料转交
举报主体提交的身份信息、证明证据等举报材料将同步转交负责审核研处的相关地方网信部门、相关网站依法使用处理。
六、注意事项
1.举报主体应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身份及证明证据。
2.不得在举报内容中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举报主体承担一切因违法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涉网络暴力有害信息,请举报至“侵权类”,并在举报内容中标注“网络暴力”。
受理吉林省属地内存在以下五类突出问题的网站平台和账号:
1.编发虚假不实新闻信息,使用与新闻信息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或者恶意篡改、断章取义、拼凑剪辑、合成伪造新闻信息,误导社会公众;
2.借舆论监督名义,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威胁、要挟他人提供财物、开展商业合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3.仿冒、假冒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单位,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开设网站平台、注册账号、发布信息;
4.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资质,违规开展新闻采访、发布新闻信息;
5.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资质。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频道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虚假材料等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